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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387-1号

杨文昌诉马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文昌,马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387-1号原告杨文昌,男,生于1963年05月14日,回族,工人,中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马真,男,生于1980年07月15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昌诉被告马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马真所有的宝马牌宁C**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原告杨文昌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宁A**小型轿车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马真所有的宝马牌宁C**小型轿车的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桂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媛媛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