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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69号

徐贵英、许恩宝等与周叶华、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贵英,许恩宝,许恩贵,周叶华,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69号

原告:徐贵英,女,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许恩宝,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许恩贵,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以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叶华,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芳,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冬,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英、许恩宝、许恩贵与被告周叶华、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贵英、许恩宝、许恩贵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贵英、许恩宝、许恩贵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贵英、许恩宝、许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8.50元,由原告徐贵英、许恩宝、许恩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郭正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