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尤超。被执行人张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伟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