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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654号

尤超与张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超,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尤超。被执行人张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伟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