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何文光,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沈双艳,男,系南雄市雄州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光云,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被告何宜妹,女,45岁,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
原告何文光诉被告吴光云、何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原告何文光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一五年十二十月四日
书记员 :黄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