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1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
负责人:江文胜,行长。
被执行人:刁家兵
被执行人:杨万贞
被执行人:张乐亭
被执行人:寿光市民有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传利,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寿光鑫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亭,经理。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本案抵押物已被他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并且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