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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12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刁家兵、杨万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刁家兵,杨万贞,张乐亭,寿光市民有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鑫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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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1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

负责人:江文胜,行长。

被执行人:刁家兵

被执行人:杨万贞

被执行人:张乐亭

被执行人:寿光市民有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传利,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寿光鑫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亭,经理。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本案抵押物已被他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并且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