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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行执字第00037号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某某、何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何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霍邱县支行户胡分理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霍邱县支行户胡分理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