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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35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杰

审 判 员  刘润龙

人民陪审员  肖军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