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杰
审 判 员 刘润龙
人民陪审员 肖军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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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杰
审 判 员 刘润龙
人民陪审员 肖军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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