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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2233号

李英与汪欣泉、罗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英,汪欣泉,罗玉雪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233号原告李英,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百色市人,系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汪欣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罗玉雪,女,1981年5月20日生,壮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汪欣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李英与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蒙继能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4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书记员覃文超担任记录。原告李英,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的委托代理人汪欣泉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欣泉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李英借款本金50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29日。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人未付。

原告多次追款未果,故诉本院,并要求被告罗玉雪与被告汪欣泉连带偿还上述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尚欠原告李英借款本金18000元。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负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本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蒙继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覃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