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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行初字第20号

程铁富与太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铁富,太谷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太行初字第20号原告程铁富,男。被告太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俊文,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晋平,男。委托代理人刘艾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铁富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程铁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程铁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铁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铁富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萍

人民陪审员  薛 强

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