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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916号

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与陈欢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陈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9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澳洲金源温泉度假村*幢*单元*层***房。

法定代表人:许尚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利臣,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欢,男,1980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上诉人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陈欢于2013年2月21日到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太阳谷温泉城秩序维护部任秩序维护员工作。双方于2013年2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限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0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又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限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止。合同约定陈欢每日工作6.6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工资1500元/月。在实际工作中,陈欢与其他员工一样每天上班8小时,期间包括吃饭、吃夜宵的时间。2014年9月28日晚上十点钟,陈欢在值班时将进出小区的道闸横杆立起未及时放下,在值班室的椅子上睡觉,被公司领导批评指正。2015年1月5日下午6点钟左右,陈欢在值班时将进出小区的道闸横杆立起未及时放下,并在值班室的椅子上用手机玩游戏。2015年1月6日,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以陈欢违反《员工须知》第2.4条、第8.5条、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决定辞退陈欢,并通过秩序维护部门的负责人通知陈欢,但未及时向陈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陈欢因不服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将其辞退,向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万劳仲案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支付给陈欢经济补偿金3000元。陈欢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支付2年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2、判令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支付加班费7245元;3、判令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5日的工资250元。以上事实,有陈欢提交的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清单、劳动合同书两份、万劳仲案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提交的《秩序维护部管理制度》、《员工须知》、黄亚养的证明材料、黄桂青的证明材料、业主反映材料、陈欢2014年1月至11月上班打卡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欢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二、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欢加班费7245元;

三、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欢2015年1月1日至5日的工资250元。关于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欢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问题。陈欢虽然有两次在值班时将小区进出口的道闸横杆立起未及时放下,但并未造成恶劣影响,不符合《员工须知》第8.12条的规定。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陈欢有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但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以陈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陈欢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陈欢支付赔偿金。但陈欢只请求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请求支付赔偿金,因此,陈欢要求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陈欢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1500元,工作1年零11个月,其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1500元×2个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欢加班费7245元的问题。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陈欢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没有对加班费申请仲裁,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万劳仲案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只是对经济补偿金作出裁决,并没有对加班费作出裁决。现陈欢增加请求判决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支付加班费7245元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内容,双方又协商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陈欢应当向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中不进行处理。关于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欢2015年1月1日至5日的工资250元的问题。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同意支付给陈欢2015年1月工资25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陈欢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陈欢2015年1月1日至5日的工资款人民币25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陈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负担。

上诉人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并未查清陈欢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上班期间多次故意立起进出口道闸横杆在值班室睡觉、玩游戏,已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事实。陈欢在上班时立起道闸横杆睡觉被管理人发现劝告后故意立起横杆玩游戏,且是多次,而非仅有两次。同时,小区秩序员的唯一职责就是守住进出口,查看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但陈欢故意立起横杆睡觉、玩游戏的行为使小区的安全之门形同虚设,使小区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严重影响了小区的良好品牌,影响到小区酒店和住房的销售业绩,已经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以警示其他工作人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陈欢承担。

被上诉人陈欢答辩称:在上诉人处上班时并没有发生盗窃之类的事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对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是否应支付给陈欢经济补偿金3000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多次故意立起进出口横杆是为了避免被进出的车辆打扰其玩游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被上诉人承认在上班期间玩游戏,但辩称并非有意立起横杆,只是一时忘记放下横杆,且仅有一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上诉人确实有两次在值班时未将小区进出口道闸横杆及时放下,但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立起道闸横杆的。虽然被上诉人确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项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到小区酒店和住房的销售业绩。虽然被上诉人的行为确实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作为影响小区酒店和住房销售的根本原因,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确实已经造成恶劣后果。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单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二十一度假物业万宁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芝静

审 判 员 陈秀儒

审 判 员 邱 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蔡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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