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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1571号

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与付振铎、付春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付振铎,付春光,付鹏,付华德,付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571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号。代表人:孙华国,行长。被执行人付振铎,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村,村民。被执行人付春光,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村,村民。被执行人付鹏,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村,村民。被执行人付华德,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村,村民。被执行人付岗,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村,村民。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振铎、付春光、付鹏、付华德、付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寿商初字4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