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614-1号
原告:王斌。
被告: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高卜纸村)。
法定代表人:姜守远,该公司经理。
被告:姜守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债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公司厂房车间内的钢背模具367套,1501002009001-1501002009367号模具,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使用、看管,但任何人不得转让、赠与、损毁、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为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秀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