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任丽波,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三委十五组。被告吴振军,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生,住涿州市码头镇边家街村东街5号。被告王影,女,汉族,1975年3月2日生,住涿州市码头镇边家街村东街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波与被告吴振军、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丽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