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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727号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玉江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曹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汤绍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文杰,女,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荣,女,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玉江,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098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吉建春

审 判 员  隋登科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