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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92-2号

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怀化市琼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市琼天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07号琼天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曾阳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俊鸿,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琼天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琼天写字楼1305号。负责人黄旺祥,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琼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朱湘辉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郭家法、

代理

审判员龙中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俊鸿,被上诉人怀化市琼天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黄旺祥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自愿进行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的上诉。上诉人怀化市琼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湘辉

审 判 员  郭家法

代理

审判员  龙中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戴蚁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