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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执字第00099号

高润娃与魏世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润娃,魏世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99号申请人高润娃,男,汉族被执行人魏世言,男,汉族申请人高润娃与被执行人魏世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魏世言应当给付申请人高润娃劳务费39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执行费750元均由被执行人魏世言承担。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魏世言分期给付申请人高润娃劳务费39000元(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1月10日前给付19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魏世言承担;

三、其余互不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代理

审判员  薛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南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