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936-2号
原告:宿州市同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燕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宿州市同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陈伟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XX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案外人张飞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