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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谢道凤与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谢道凤,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2号

原告:谢道凤,女,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喜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道凤诉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证据收集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道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道凤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道凤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许安源

代理

审判员  刘小梅

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