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2号
原告:谢道凤,女,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喜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道凤诉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证据收集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道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道凤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道凤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许安源
代理
审判员 刘小梅
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