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恢字第00434-2号

诸城市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国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诸城市东鸿机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城市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国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诸城市东鸿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国合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炳江,谢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00434-2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170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国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孙家沙岭村。法定代表人郭炳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东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小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张义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国合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孙家沙岭村。法定代表人郭增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炳江。被执行人谢敏。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创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国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郭炳江、诸城市东鸿机械有限公司、谢敏、诸城市国合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981448.7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981448.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