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荣成哈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周金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华光,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453332-8,住所地荣成市石祥路。法定代表人苑初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康,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荣崖商初字第2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6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市支行石岛湾度假区分理处账号15×××36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滕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