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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申字第38号

湖南省绥宁县绿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溆浦县粮油总公司、溆浦县粮食局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绥宁县绿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粮油总公司,溆浦县粮食局,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绥宁县绿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宁县县城中心街。法定代表人苏玲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堂,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溆浦县粮油总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城南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向吉文,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溆浦县粮食局,住所地湖南省卢峰镇兴隆街粮贸路。法定代表人周逢,系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天星坪。法定代表人汤爱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湖南省绥宁县绿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溆浦县粮油总公司、溆浦县粮食局及原审第三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绿都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民事诉讼原则,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大量证据证明招标投标的事实。被申请人出租其城中市场国有资产的程序完全是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是具体的招标投标行为。第二、被申请人出租国有房屋是对国有资产的物业管理,属于法定招标投标范围。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房屋属于溆浦县粮食局所有,出租行为都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物业管理,属于法定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3、94条规定: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出租;订立行政合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三、绿都公司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出租物享有公平公正竞争受益的权利。绿都公司完全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在溆浦县市场服务公司报价280万元中标又弃标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4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确定绿都公司为新的中标竞得人或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四、被申请人应向绿都公司双倍返还报名保证金100万元。《湖南省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之规定,“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因此,被申请人在溆浦县市场服务公司放弃中标后,拒绝与竞争排名第二的绿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又未实行重新招标投标,就将出租物以年租金92.8万元出租给了第三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违约事实,应承担双倍返还保证金的法定责任。第五、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书认定“即使县粮油公司在本案的公开招租行为属于公开招标投标行为,却不必然导致排名第二的绿都公司为新的中标人”。被申请人不依法选择重新进行招标,就应当依法选择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是法律强制性的必然。被申请人没有实行重新招标,因此“并不必然”的情况根本不存在。综上,提出再审申请:1、请求依法撤销(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2、由被申请人双倍返还绿都公司的报名保证金100万元及支付保证金50万元被占用期间的利息。3、一、二、再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溆浦县粮油总公司答辩称:绿都公司既无新证据,也无任何再审的法定原因。所谓的事实和理由,在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中都完整清晰地逐一进行了驳斥。因此,绿都公司的再审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请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溆浦县粮油总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社会发出《招租公告》:溆浦县粮食局所属粮油总公司原城中肉食市场即佳惠百货超市部分场地(现命名为溆浦县粮油总公司城中市场),一层面积1180平方米,二至四层面积350平方米,现面向社会公开招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经营且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如有意参加竞租,请到县粮食局(警予南路与粮贸路交汇处丁字路口)三楼工会办公室索取《招租须知》,报名时间从2008年4月26日起到2008年5月15日下午5时止。咨询电话:074532××××8。以上事实有原审卷宗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溆浦县粮油总公司将其城中市场(即溆浦县佳惠超市部分场地)出租是否属于法定的招投标项目,以及招租行为是否属于招标投标行为。经审查,第一、《招租公告》的发出并非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公开招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不属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项目。第二、招租过程没有经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必经程序,也没有标书以及评标委员会,显然不具备招标投标活动的性质。第三、2008年7月25日溆浦县粮油总公司与佳惠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情形,因此不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而应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范畴,也就不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而绿都公司提出溆浦县粮油总公司出租其城中市场国有资产属于法定招标投标范围,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其程序属于招标投标行为的事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中标人毁标后,重新确定中标人以及双倍返还保证金的情形。综上,绿都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省绥宁县绿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龚俊利

审 判 员  蒲少良

代理

审判员  滕跃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