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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624-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张秀英、刘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张秀英,刘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6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新源路。

负责人:马传飞,行长。被执行人张秀英,居民。被执行人刘学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西集)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秀英、刘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学军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广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