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林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树勇,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海滨,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平阴县。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山东金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与赵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星公司向本院提出提级、指定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故对申请执行人所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金星公司提出的提级、指定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绪晓
审 判 员 何方军
代理
审判员 时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