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08-2号原告周志。委托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卫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诉被告肖卫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志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军
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
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亚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