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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08-2号

周志与肖卫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志,肖卫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08-2号原告周志。委托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卫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诉被告肖卫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志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军

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

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亚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