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478-3号
原告:某安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安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安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400元的诉前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陈某名下京某号车车辆手续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某名下京某号车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