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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488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尹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尹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48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488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利,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4929.27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223.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利银行存款人民币360153.21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尹利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雁云

审判员 郝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