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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035号

沈毅与邹金忠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毅,邹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沈毅。被执行人邹金忠。沈毅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眉东民小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邹金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邹金忠偿还申请执行人沈毅借款1000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小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