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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785号

徐相宝、程仲萍等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相宝,程仲萍,赵素华,徐静,徐帅帅,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徐相宝,男,193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程仲萍,女,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赵素华,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徐静,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徐帅帅,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学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