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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催字第22号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车成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法定代表人车成聚,经理。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6488023,出票人为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28日,付款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李储民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昌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