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法定代表人车成聚,经理。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6488023,出票人为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28日,付款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李储民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昌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