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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563号

王二培、高国寨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王二培,高国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培,曾用名王有臣,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国寨,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前后,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经滑县大寨乡郭庄村经纪人江某的介绍,以人民币1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村51棵杨树。后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51棵杨树予以采伐。经滑县林业局鉴定,该51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3.831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张某、江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滑县林业局鉴定意见、滑县林业局证明、滑县森林公安局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及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二培、高国寨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二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二、被告人高国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孟海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双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