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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小字第112号

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天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天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小字第112号原告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城南1公里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水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良勋,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淇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孙天文,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天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增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