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结构代码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雪,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海涛。被告张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涛、张淑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占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