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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1419号

王永超与王式楼、张元威、王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超,王式楼,张元威,王用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419号申请人王永超,男,1979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式楼,男,1989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元威,男,1980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用霞,女,1979年10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永超申请王式楼、张元威、王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王永超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王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雷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