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张向东。被执行人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向东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承双人劳仲案字(2015)第88号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