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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745号

孙国林与张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国林,张爱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745号

申请执行人:孙国林,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爱国,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国林与被执行人张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国林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爱国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国的存款77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