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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费执字第177号

梁洪启与花洪义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洪启,花洪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费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梁洪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花洪义,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梁洪启与被执行人花洪义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费民督字第16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费民督字第167号支付令,被执行人花洪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花洪义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梁洪启依据本院作出的(2002)费民督字第167号支付令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梁洪启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2)费民督字第167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怀进

审判员  段文杰

审判员  戴德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姬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