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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0619-1号

李佰峦与乔俊杰、王玉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佰峦,乔俊杰,王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0619-1号申请执行人李佰峦。被执行人乔俊杰。被执行人王玉杰。申请执行人李佰峦与被执行人乔俊杰、王玉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25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城民初字第816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