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313-2号申请执行人刘通。被执行人董志军。申请执行人刘通与被执行人董志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商初字第173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