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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35号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县嘉森纺织有限公司、宝鸡一品XX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翔县嘉森纺织有限公司,宝鸡一品XX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凤翔县信用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翔县嘉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黄亚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一品XX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秦凤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志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凤翔县嘉森纺织有限公司、宝鸡一品XX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