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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859-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杨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杨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85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河口区黄河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财,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杨富斌,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杨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富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富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富斌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