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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638号

黄芳、潘秀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芳,潘秀月,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黄芳,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乐业县。被执行人潘秀月,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乐业县。被执行人罗斌,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吴文忠与被执行人潘秀月、罗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凌积坚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