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黄芳,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乐业县。被执行人潘秀月,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乐业县。被执行人罗斌,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吴文忠与被执行人潘秀月、罗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凌积坚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