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商初字第2763号原告南阳市宏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桢典,任公司经理被告常斌,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宏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苏 珂陪审员 钱相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沈宗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