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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商初字第2763号

南阳市宏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常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市宏业租赁有限公司,常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商初字第2763号原告南阳市宏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桢典,任公司经理被告常斌,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宏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苏 珂陪审员  钱相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沈宗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