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6号申请人甄朋涛。被执行人肖志乐。本院在执行甄朋涛申请执行肖志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协商解决,申请人甄朋涛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盼 搜索“”
甄朋涛与肖志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6号申请人甄朋涛。被执行人肖志乐。本院在执行甄朋涛申请执行肖志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协商解决,申请人甄朋涛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