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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554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王某,男,住涿州市。被告白某,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松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单克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