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王某,男,住涿州市。被告白某,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松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单克斯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王某,男,住涿州市。被告白某,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松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单克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