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11号
申请执行人:鲁振田,男。
被执行人:蔡本友,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蔡本友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本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蔡本友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