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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511号

鲁振田与蔡本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振田,蔡本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11号

申请执行人:鲁振田,男。

被执行人:蔡本友,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蔡本友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本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蔡本友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