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712号原告杨振廷,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大三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廷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大三家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收到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丽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