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素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素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素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王献文
代理
审判员 李立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克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