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蒙山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蒙山县新世纪阳光花园A区19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龙信。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龙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山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山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魏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