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丹工业园刘湾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彦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继斌,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何 明
代理
审判员 敬小涛
代理
审判员 胡志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