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627号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希臣、陈俊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希臣,陈俊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蒋希臣,男,现住南皮县。被告陈俊松,男,现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希臣、陈俊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家德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黄 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